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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 財農〔2017〕40號

      作者:

      湖南農擔

      來源:

      湖南農擔

      發布時間:

      2017-11-23 15:05


       

      財農〔2017〕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各銀監局,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

        為有效破解農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引導推動金融資本投入農業,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于2015年啟動了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工作,2016年成立了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指導委員會)。按照《財政部農業部 銀監會關于印發<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農〔2015〕121號)要求,經報國務院批準,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家農擔公司)已經成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也扎實推動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省級農擔公司)組建,穩步推進農業信貸擔保業務運營,取得了積極進展。當前,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處于搭框架、構體系、建制度、明規矩的關鍵階段,為加強指導、明確政策、強化要求、健全機制,現就進一步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堅持體系政策性定位。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場化運作、專注農業、獨立運營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是財政撬動金融支農的一項重大機制創新,省級農擔公司要緊緊圍繞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促進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開展業務。在推進省級農擔公司組建和運營過程中,各省要準確把握農業信貸擔保專注服務農業、專注服務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政策性定位,確保農業信貸擔保貼農、為農、惠農,不脫農。

        (二)嚴格界定政策性業務標準。省級農擔公司政策性業務實行“雙控”標準。一是控制業務范圍。服務范圍限定為糧食生產、畜牧水產養殖、菜果茶等農林優勢特色產業,農資、農機、農技等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田基礎設施,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家庭休閑農業、觀光農業等農村新業態。二是控制擔保額度。服務對象聚焦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小微農業企業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以及國有農(團)場中符合條件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單戶在保余額控制在10—200萬元之間,對適合大規模農業機械化作業的地區可適當放寬限額,但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省級農擔公司符合“雙控”標準的擔保額不得低于總擔保額的70%。

        (三)加強政策外業務規模管控。省級農擔公司不得新開展任何非農擔保業務,政策性業務范圍外的農業擔保業務也應謹慎開展,并優先支持輻射面廣、帶動力強、與農戶利益聯結緊密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實施農田基礎設施等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的項目,且單個經營主體在保余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特別是對跨行業、混業經營的龍頭企業要加大風險識別,嚴格控制擔保額度和業務規模。省級農擔公司要對政策性業務、政策外業務實行分開核算。

        二、明確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財政支持政策 

        (一)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央財政將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余額、單筆擔保額度、政策性擔保規模占比、績效考核等情況,作為分配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支持適度規模經營方向的測算因素。各省在中央政策要求框架內,應進一步細化具體規定和要求。省級農擔公司開展的非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和其他混業經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的農業信貸擔保業務,不享受中央財政補助政策。

        (二)實施擔保費用補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級農擔公司按照市場化運營成本費用確定的擔保費率基礎上,給予符合“雙控”標準的政策性業務適當的擔保費用補助。原則上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擔保費率補助不超過2%,對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不超過1.5%(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不超過2%)。財政補助后的綜合擔保費率(向貸款主體收取和財政補助之和)不得超過3%。具備條件的省級農擔公司如開展財務咨詢、技術服務、市場對接等增值服務,在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3%的同時,要確保農業貸款主體實際承擔的綜合信貸成本(貸款利率、貸款主體承擔的擔保費率、增值服務費率等各項之和)控制在8%以內,如基準利率調整,按據實增減數對8%予以調整。

        (三)實施擔保業務獎補政策。各省根據財力情況,可在綜合考量省級農擔公司政策性擔保業務余額、擔保資本金放大倍數、單筆擔保額度、風險管控等指標基礎上,結合其是否違反相關政策性要求的扣分處罰因素,制定擔保業務獎補辦法,對滿足一定條件的省級農擔公司給予一定比例的獎補。獎補資金用于建立省級農業信貸擔保系統風險資金池、風險代償或轉增資本金規模等。

        (四)落實現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從農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

        三、扎實做好省級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 

        (一)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各省要加快省級農擔公司組建進程,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盡快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設機構體系和個性化監管機制,及時研究出臺與本省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相適應的擔保項目自主發現方式、項目決策辦理、財務資金監管、風險評價防控等制度。

        (二)確保省級農擔公司的獨立性。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是財政支農政策體系的一部分,各省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省級農擔公司做到法人獨立、業務獨立、財務獨立、考核獨立、管理獨立,直接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農業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績效考核。暫時采取掛靠方式組建的省級農擔公司,要制定脫鉤時間表,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從母公司脫鉤。

        (三)加快基層服務網絡建設。為實現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等重點服務對象有效對接,省級農擔公司要盡快將相應的機構、人員和業務下沉,原則上采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的方式,逐步將業務分支機構建在市縣、基層,并將其作為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受理的主體,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貼近主體、覆蓋全國、緊密可控、運行高效的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絡體系。

        四、充分發揮國家農擔公司的作用 

        (一)明確主體職能。國家農擔公司面向省級農擔公司開展再擔保業務,要按照市場化運營原則,合理確定再擔保費率、再擔保補償比例等條款,確保自身經營可持續,再擔保業務范圍僅限省級農擔公司開展的政策性擔保業務。國家農擔公司應根據擔保體系運行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和完善再擔保業務規則,報全國指導委員會履行相關程序后實施。中央財政對國家農擔公司的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二)發揮指導作用。國家農擔公司應向省級農擔公司提供人才培訓、政策咨詢、信息體系建設與共享、業務創新指導、銀擔合作指引等方面的服務,并向全國指導委員會提供研究決策支撐。國家農擔公司要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信貸擔保數據信息系統,逐步形成信息化、大數據、實時更新、動態監管的數據系統,并根據不同層級的授權,做到開放公開。信息系統有關數據將作為中央財政測算相關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

        五、切實加強省級農擔公司能力建設 

        (一)及時開展業務。各省要推動省級農擔公司盡快從機構組建轉入實質性運營,切實發揮擔保資金的杠桿作用,防止資金沉淀。要督促省級農擔公司制定和細化時間表,明確工作進度,確保組建掛牌后6個月內開展實質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并逐步擴大業務規模。

        (二)加強能力建設。省級農擔公司要注重引進一批懂財政、懂金融、懂農業、懂市場、講誠信的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通過專題培訓班、人員交流鍛煉等方式加快培養一支既扎根農村、熱愛農業、了解農民,又熟悉信貸擔保業務的基層專業化隊伍;針對當地政策性業務范圍內的農業產業特點,開發一批以農業項目種養周期、經營周期和能力、性格人品特征、家庭構成與誠信記錄、日常開銷特征等“軟信息”為主進行風險判斷的信貸擔保產品,完善優化風險管理流程,盡快形成與省級農擔公司治理相適應的業務發展機制,不斷提高自身信貸擔保能力和水平。要積極宣傳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好典型、好模式、好經驗,讓廣大農民知曉、了解、享受到農業信貸擔保服務,促進各類金融機構主動對接,形成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發展的良好氛圍。

        (三)拓展業務深度。省級農擔公司要全面開展對本省農業產業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融資需求等情況的統計分析,提升發現項目的能力和水平,做好項目儲備工作;要充分調動整合農業部門、龍頭企業、互聯網金融、產業鏈金融以及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組織的管理、技術和信息資源,可依托農業部新型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不斷探索創新接地氣、可復制、易推廣的擔保業務模式;要積極開展資產評估、財務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市場對接等咨詢服務和輔導,通過建立符合農業產業特征的信貸擔保風險甄別機制、加強擔保后期經營技術信息服務等途徑,實現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降低擔保代償風險的雙贏局面。

        (四)強化風險管控。各省要落實全國指導委員會的要求,參照銀行業風險控制標準,建立多層次的代償風險預警機制,對代償比例超過預警值的公司,要采取暫停新增擔保業務、公司改組等措施,改善公司的風險管控能力,優化業務模式,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省級農擔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按照規范程序、靈活服務的原則,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努力實現可持續經營;要基于自身市場風險判斷開展擔保業務,處理好業務發展與風險防范的辨證關系,從項目初始發現、盡職調查、風險評價、擔保產品匹配、擔保后管理、風險化解處置等方面,加強對農業信貸擔保隊伍的培養、管理和監督,牢牢把握農業信貸項目主動權,防止金融風險轉化為農業擔保風險;要建立擔保業務和風險防控統計報告制度,按季度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擔保業務和代償風險統計報告,并抄送本級農業部門和國家農擔公司,各省財政部門和國家農擔公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

        六、加強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監督考核 

        (一)分級開展績效考核。全國指導委員會負責對國家農擔公司進行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銀監部門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省級農擔公司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國有資產保值、業務風險和廉政風險防控、撥備覆蓋率、代償率、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遵守財經紀律情況、人才隊伍、信息系統、企業文化建設和優質服務等可持續指標,以及擔保戶數、政策性業務比重、擔保業務規模、放大倍數、產品創新等政策性指標,國有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等盈利性指標作為參考性指標。各省應將績效考核的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補助資金、確定擔保公司薪酬規模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2017年是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打基礎的關鍵一年,要將省級農擔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情況、制度建設情況、人才隊伍建設和業務拓展情況、政策內項目比重等作為2017年考核重點,相對弱化資本金放大倍數等指標比重。

        (二)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出資人的監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形成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內部監督、主管部門外部監管、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行業監管、社會力量第三方監督等多層次的監督管理制度,確保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依法依規和按照政策要求運行。省級農擔公司要接受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依法合規經營。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省級農擔公司挪用農業擔保資金,瞞報農業擔保風險,虛報、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各級財政、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完善工作機制 

        (一)加強工作督導。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制度、技術、政策、績效等多管齊下、相互制約、形成合力的管理機制,并對各省推進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考核(詳見附表),評分結果作為中央財政分配相關資金的重要依據。各省要按照附表格式開展自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自查報告情況(包括附表)報送財政部、農業部。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業等部門,加快研究出臺擔保費用補助、擔保業務獎補、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農業擔保公司主要支持對象、重點產業和關鍵環節,細化政策要求和支持政策。

        (二)細化職責分工。省級農擔公司組建與運營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共同負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資金進行核定、制定財政支持政策,會同農業部門制定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資金管理辦法,做好資金監管、績效考核和評估工作,建立多層次的代償風險預警機制;農業部門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優勢,推動貸款主體財務規范,提供保后技術指導服務,協助財政部門支持省級農擔公司建立分支機構、開展風險評估,配合財政部門對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資金進行核定。銀監會(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融資擔保監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日常行業監管。

        各省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由財政、農業、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等部門組成的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指導委員會,統籌負責制定細化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協調、管理和推動做好省級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和運營工作,有關工作方案及措施等及時報全國指導委員會備案。

        附件: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工作進展情況評分表 (試行)

                                                             財政部  農業部  銀監會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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